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委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吴中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工作人员、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党风政风教育指导中心事业人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按规定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办公室应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当年9月上旬向区政府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报常委会审定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区财政局为“一上”;
(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平衡审核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为“一下”;
(三)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经费控制数以内调整预算提交市财政局为“二上”;
(四)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批复为下一年度的正式部门预算。
第三章 资产购置及工程维修服务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而确需购置的,由购置科室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购置。
第六条 资产购置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关于批转吴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吴委办〔2014〕32号)文件和《关于调整吴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吴财行〔2017〕7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单位发生的零星修缮工程及维修服务,由各室提出维修申请报办公室集中处理。办公室根据流程联系人员进行修缮。
第四章 支出管理及报销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个人相关费用(医药费、子女医药费、子女保育费等)凭证需有经办人签字,其他支出凭证需有经办人、室主任签字,超过一张的支出凭证需要填写报销单并将所有凭证附后。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费用,经财务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批后报销:
(一)医药费、子女医药费、子女医疗保险费、子女幼托费和子女保育教育费;
(二)按合同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附合同);
(三)外出培训、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附培训通知、会议通知);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
(五)日常办公用品、业务相关参考书籍、各类电子产品耗材的购置;
第十条 所有报销凭据,应当凭正式发票报销,正式发票的单位抬头为: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吴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为:113205067272300771。小额发票不能提供机打发票的,需在定额发票上签名并写明日期用途。
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吴中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吴财行〔2014〕42号)、《补充规定》(吴财行字〔2016〕30号)文件规定执行。差旅费每月以科室为单位经科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汇总上报办公室,在次月10日前填写《区纪委自备车从事公务活动登记表》及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差旅费报销应当遵循“一事一报”原则,二人及以上同行的,需指定其中一人为领款人。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医药费的报销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苏府〔2003〕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自负300元,超过自负金额的门诊费用,按80%标准予以补助。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按8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子女医疗保险费、医药费的报销按照《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自负部分80%、95%的标准进行补助。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子女保育教育费、幼托费的报销按照《关于调整保育教育费、幼托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吴政办〔2016〕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