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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重在能力提升
发布时间:2015-07-08   点击次数:
     ●法治是治国之良器,也是党组织在执政中达到善政和良政之良器。

●只有全面提升党组织的能力,包括依法执政能力、执政为民的公信能力、对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权力规范运行的能力,以及勤政廉政的责任能力,才能使党组织自觉地以法治为导向,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苏州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重点在于加强能力建设。只有全面提升党组织的能力,包括依法执政能力、执政为民的公信能力、对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权力规范运行的能力,以及勤政廉政的责任能力,才能使党组织自觉地以法治为导向,始终充满生机活力,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全面提升党组织的依法执政能力。党组织只有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权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于法有据地推进各项改革,不断夯实执政的法治基础,才能从根本上破除官本位的特权,切实做到依法执政而不是以党代政,总揽全局而不是包揽一切,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是超越于和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要全面提升执政为民的公信能力。党组织的公信能力是其立身之本和立威之根。公信能力是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客观结果,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组织行使执政权力的信任和认可程度以及对其执政权力和角色形象的心理认同程度。这种公信能力来自于建立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信任基础上的大力支持和拥护。党组织必须将守规则、讲信用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影响社会。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一定要积极回应并妥善解决;对于人民群众的承诺,一定要有诺必践并践有实效;对于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知错必改并有错必纠。

要全面提升对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党组织对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体现出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生命活力,是衡量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组织只有带头增强执行力,法律制度才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普遍化,执行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形式主义、虚晃一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做法,都与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的宗旨背道而驰。由于缺乏执行力意识和执行能力低下,在有些领导干部的心目中,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是看起来吓人、实际上毫无作用的“纸老虎”、“稻草人”。因此,增强党组织对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是建设法治型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全面提升规范权力运行的能力。从权力运行方式看,要以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权力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才能使权力行使者更加注重提升规范权力运行的能力,自觉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异化,促进权力回归本质,让权力为人民服务。党组织必须对权力有正确的认识,充分意识到权力来自人民和属于人民,权力必须体现人民意愿,用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权益。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科学地设置权力,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配置,构建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体系和权力结构,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失去监督制约。

要全面提升勤政廉政的责任能力。勤政和廉政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紧密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偏废。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党组织必须全面提升勤政廉政的责任能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夙夜为公、勤奋敬业、奋发有为,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确保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前提和基础。广大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地根治懒政和庸政,杜绝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才能形成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主动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清正廉洁的法治型党组织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