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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1   点击次数:

吴中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吴委办〔20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营造“打造一流教育、服务两个率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吴中教育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吴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04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吴中教育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江苏省特级教师每两年选拔一次;吴中区教育名家每三年选拔一次。力争10年内,在全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和引进1015名吴中区教育名家、10名左右江苏省特级教师。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与学科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范围

()江苏省特级教师的选拔范围按江苏省教育厅有关特级教师评选的文件执行。

()吴中区教育名家的选拔范围原则上为全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并获吴中区知名教师、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及省特级教师等“名师”称号者。

第五条  评选条件

()江苏省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按江苏省教育厅有关特级教师评选的文件执行。

()吴中区教育名家的评选条件为:

1.教育教学理念科学。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优秀的教育教学素养;对教育教学规律或学校管理规律有比较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形成比较系统的教育教学思想,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学科教学改革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引领作用;

2.教育教学实绩显著。课堂教学或学校管理形成了符合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规律的鲜明特色和风格,富有创造性;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特别是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受到同行、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敬重和好评;

3.教育科研成果突出。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得到相关教育科研部门的认定;对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勤于探索和思考,在省级及以上综合性教育刊物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科研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反映个人教育教学思想的专著。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六条  江苏省特级教师的推荐评审按省教育厅有关特级教师评选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吴中区教育名家的推荐评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候选人经区教育局筛选评审,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教育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江苏省特级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并享受区“名师”的学术津贴;吴中区教育名家享受区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省特级教师(含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一般按照就高原则,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资助,不与姑苏教育人才资助资金重复。

第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离开吴中或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继续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吴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吴委办〔20048号)有关规定,吴中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资助期间,吴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估,对综合评估一般的,可暂停资助。

第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原则上用于在苏购买自住房,由区级财政分两年等额逐年发放

第十三条  江苏省特级教师和吴中区教育名家优先享受吴中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助等政策待遇。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吴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