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各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
吴人才〔2012〕3号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吴中区人才创新创业“3311”工程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各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挥企业在人才资源配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升吴中人才资源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社团组织、人才中介机构、创业载体或个人等。
第二条 鼓励各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并按照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条件:
(一)介绍和引进的人才项目已在吴中区范围内落户,且已注册资金按约如期到位;
(二)介绍和引进人才项目应符合吴中区产业导向,且具有经济效益;
(三)实施奖励的对象,是指向吴中区有关部门或项目落户单位引进、介绍人才项目,或对人才项目成功落户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实施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个的奖励。
(二)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给予20万元/个的奖励。
(三)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以上获得的各级领军人才以吴中区为主体申报入选统计。奖励资金按获得最高人才层次的标准给予,不累计追加。
第五条 实施用人单位招才引智奖励制度,对企业引进各级领军人才的,除按规定给予或匹配人才项目经费外,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个的奖励,匹配人才项目经费100万元。
(二)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给予30万元/个的奖励。
(三)引进的人才项目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以上获得的各级领军人才以吴中区为主体申报入选统计。奖励资金按获得最高人才层次的标准给予,不累计追加。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引进各级领军人才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认定工作,审定引才成效与作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各镇(区、街道)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至2013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