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完善干部任用提名制度
编者按: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一个关键环节。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干部任用提名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在省、市、县三级党委全面推行了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重要干部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进一步发挥了党委全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创新之举。
本报讯 浙江省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重要干部的探索,始于2002年中组部在浙江开展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省委于2004年6月制定出台了《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在全省市、县两级全面推行。2008年1月,省委全委会对温州、绍兴、舟山、丽水4个市市委书记和省发改委等26个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提名。至此,省、市、县三级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重要干部制度全面建立。
全委会推荐提名人选范围
省委规定,在市、县两级,需进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职务主要包括: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建议人选;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提任人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提任人选。对于省管干部,拟在总结这次民主推荐提名做法基础上,提出适用的职务范围,市委书记、市长和省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原则上须先进行省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程序
一是实行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组织部门提前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任职条件。二是进行民主推荐提名。分有参考人选和无参考人选两种情况进行。进行有参考人选的推荐提名时,组织部门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参考人选名单,提供给全委会成员。全委会成员可以在参考名单提供的人选中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进行无参考人选的推荐提名时,组织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全委会成员根据名册或自己掌握的情况推荐人选。三是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经过单位民主推荐的人选,组织部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由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过民主推荐的,必须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结合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四是提名情况通报反馈。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组织部门应当报告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任用后,及时向全委会成员通报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规范提出参考人选名单工作,建立后备干部定期选拔和近期可使用干部定期推荐制度,由组织部门每年年终结合单位年度考核,组织后备干部选拔,实行动态管理;非定向推荐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其结果一年内有效,作为确定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参考人选的重要依据。规范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行为,规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成员参加,推荐提名结果才有效。规范确定考察对象的原则,规定在有参考人选的情况下,推荐提名得票数低于全委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票数靠前、且票数接近的人选,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