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从制度上规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是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 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1) 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
(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 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
(5) 区委集体讨论决定;
(6) 公布选拔结果;
(7) 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由组织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区委及区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第十三条 组织部根据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五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经认定合格的省级以上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六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八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十九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条 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他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
第二十七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人选。
第三十条 由区委集体研究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区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一条 对区委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政治、工资等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胜任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 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 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四) 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区委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由区干部监督员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区委组织部或者区纪委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吴中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