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效能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
《意见》指出,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要摸清实情、聚焦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认识问题;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要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着眼提升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任务分解、回访调研、批示件办理、联合督查、调研督查、决策落实情况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等工作制度。
《意见》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统筹,改进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督促检查结果,提升督促检查工作效能。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加强现场核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及时完善政策;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检查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绩效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意见》强调,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意见》强调,要强化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合力。各级党委要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党委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要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抓落实基本职能,主动谋划、加强协调;党委工作部门、党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努力建设对党忠诚、敢于担当、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党委督促检查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