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七大原则增“以德为先”
解读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新条例列出了“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
【条例摘要】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 “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
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解读 对于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应该重点考核哪些方面?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
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因此,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解读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读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是,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6、公开选拔
【条例摘要】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公选干部:县处级以下不跨省
解读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2002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此外,新《条例》明确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程文浩认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另外,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所以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此规定在客观上为本地基层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7、干部免职
【条例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解读 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对此,2002版《条例》制定了三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但是,删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
中共江苏省如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丁越曾撰文提出,“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可以免去现职。应该讲,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硬性的,有具体的、量化的要求,也容易操作。但事实上,作为世界性难题的干部考核工作,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真实性、科学性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领导干部的评价问题等等,使该项制度本身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从整体上影响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的规范推行”。
8、干部交流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解读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02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哪些干部该交流?2002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
9、引咎辞职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解读 2002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被提拔。
此外,哪些干部会被降职?2002版《条例》的标准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新《条例》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10、责任追究
【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解读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