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2007〕88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打造一支引领苏州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1.承担或参与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研发团队中的骨干人才。
2.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知识产权、项目,在苏实施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资助内容
1.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
2.参加国内外本专业(行业)较高级别的,并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3.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
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 资助原则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培养经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资助将重点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优秀人才倾斜。
第四条 资助标准
1.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20~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组织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专项培训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另行确定。
2.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按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给予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依托我市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年度给予定额资助。
第五条 资助程序
1.资助申报及认定
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采取集中申报。资助对象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已参加的活动和下一年度拟参加的活动,分类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上报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下称“紧缺办”)。
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须事先申报,在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方案、《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市紧缺办。
由市紧缺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的人选、形式和金额,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人才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第四类资助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范围、人选及资助标准。
2.经费拨付
对第二条第一、二类的资助,资助经费在每年的三月份下拨给资助项目已结束的资助对象。
对第二条第三类内容的资助,待活动结束,完成项目总结后一个月内下拨资助经费。
资助对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填报《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总结》,并附相关材料,报市紧缺办,经评审后下拨资助经费。
对第二条第四类内容的资助,由市紧缺办统一办理上网卡,资助对象可持卡到指定地点上网查询需要的专业资料和行业信息。超出定额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年终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资助期内(五年),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4.除第二条第四类资助外,同一资助对象可多项申报,但原则上每人每年受资助项目不超过一项。
5.未正常完成培训或进修,或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未按计划执行或因当事人未认真实施,没达到应有效果的,市紧缺办可中止资助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6.享受培训资助经费累计超过5万元的,须签订至少3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苏州的,按比例退还资助经费。
7.各县级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
8.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苏州市紧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