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县委书记选拔任用、培训监督等重大调整。
《规定》提出,县委书记的选拔任用,应按程序报经省级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而这项重大调整已经列出了时间表,“2009年上半年,各地要建立制度,落实此项规定。”
5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县一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对县委书记的要求和管理,不能按一般的处级干部来对待”。
2008年,湖南直接提拔了14名县(市、区)委书记到省直厅局担任领导职务。2006年起,广东、江苏等省开始提高县委书记级别,出现副、正厅级别的县委书记,市委常委兼任县委书记等。
此次中组部《规定》中,对县委书记可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县委书记的举措也加以明确。
在《规定》发布前,有半数的省区已恢复省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委书记的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