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委,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市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党组:
《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 日
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三条 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制度建设与方法创新相结合,逐步实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报告对象
第四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报告人”)包括:
(一)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在职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及市属国有企业市管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 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告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目前采用书面申报,并逐步运用网络版进行网上申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以下流程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流程图
(一)领取表格。报告人从市纪委“廉石网”下载相关《报告表》。(网址:http://lianshi.gov.cn/《下载专栏》)
(二)个人报告。报告人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事项发生或者变动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相关《报告表》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年度内无本细则第五条所列事项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予以明示。
报告人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市委组织部将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意见办理。
(三)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上交的报告表进行初核,并分别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四)审核报告。报告人报告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五)表格录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告表》分别录入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信息库。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专管员制。报告表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委托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按填报要求初核,并分别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 对报告人报告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报告人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人报告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报告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
第六章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满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或转入新的受理机构或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市管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提出本地本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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