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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应先谈水准再说约束力
发布时间:2007-05-23  点击次数: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开展,作好城乡规划立法工作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此立法过程中应先确立城乡规划的高水准,在此基础上再加强规划的约束力。
  据了解,目前进行中的城乡规划立法工作,将整合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城乡统筹和城乡协调发展的思想形成一部新的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划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规划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但从1990年4月1日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以来,具体的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没有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任务。即将形成的城乡规划法,当然应以此为戒,力求有效地抑制目前城市和乡村建设中存在的乱建、乱盖的无序状态和一些地方对建设规划随心所欲、朝令夕改的现象。
  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得到有力的执行,不得随意修改,但不可否认,当前擅自更改规划的现象很多,问题很严重。我们制定了许多规划,但在不少地方这些规划的执行力太弱。早已形成的规划,因为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下届新的领导来了又改,今天建明天拆,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这种现象甚至被批评为规划等于“鬼话”。
  规划的执行力、约束力为什么弱?难道这些地方的行政首长为了政绩都喜欢否定前任,搞“形象工程”,痛快一时,却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当儿戏吗?笔者认为,建设中的随心所欲、对规划的朝令夕改都只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实质。规划执行力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许多规划的形成十分草率,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准,缺乏科学性、民主性、长期指导性,没有产生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城乡规划是复杂而专业的系统工程,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导、专家指导、公众参与完成。但许多规划却往往变成了主管领导和规划部门的简单操作,没有广泛吸收包括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民众各阶层等各方意见,忽视公众的参与,修编过程因而缺乏充分的酝酿、到位的投资,所形成的规划自然难以具有应有的分量和约束力。规划草率地形成,需要频繁修改甚至动“大手术”就在所难免,因为在施行过程中要面对发展实践和各类社会主体的检验,一有诟病就会形成修编的压力,特别是在新一届领导上任的时候更容易将修改要求变为现实。
  在上述过程当中,通常所说的“一届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规划形成的机制上。规划的形成需要从根本上严谨起来,从酝酿的过程、修编单位资质级别的确定和认可、公众的参与等方面切实做好工作,才可能使形成的规划达到相应的水准,具备科学性、民主性和长期指导性,在发展实际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经受不起一再的草率,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展的资金和时机都非常宝贵,一切对规划的草率和敷衍行为,都是对历史和农民群众的不负责任,是极端渎职和可耻的行为。
  好的规划要真正发挥作用,当然要依靠法律规定和严格执法来加强其约束力。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政府又是规划制定的主体,还是规划执行的主体。如果在规划形成过程中就把公众的意见转变成规划制定的理念,那么,评价政府工作是否违反规划法,就可以不是政府自己裁定,而是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城乡规划有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保证规划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