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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权力制约思想
发布时间:2007-04-10  点击次数:
  邓小平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十分深刻地分析了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限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提出了依靠分权、监督、民主和法制等措施制约领导者权力的思想。今天,我们学习邓小平关于权力制约的论述,对照十六大后中央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深深感到其意义之深远。
  一、实行适度分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邓小平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曲折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洞察到权力失去控制的症结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中的过分集权。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观点。他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1)“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2)他分析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他强调:“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3)这篇著名讲话,成为后来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献。
  那么如何有效地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呢?邓小平提出了实行适度分权,实现权力制衡的主张。
  1、发挥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作用,不能搞“一言堂”。邓小平指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力,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4)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对于抑制个人专权,避免决策失误,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理顺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克服以党代政的现象。邓小平提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5)
  3、下放权力。邓小平在讲到政治体制改革第一位的是党政要分开之后说:“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的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6)
  二、制约领导者的权力关键要靠制度、靠法制
  “制度建党”是邓小平党建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以制制权”、“以法制权”则是邓小平党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防止出现大的失误,特别是避免出现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高度,提出了要从制度上将权力的运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7)鉴于“文革”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邓小平严肃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种“把领导人的话当‘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变”的状况,要坚决予以改变。(8)直到1992年他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之后,仍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9)邓小平十分重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意义,他强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也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0)为了维护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邓小平提出,首先,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建立党员与党的正确关系及党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11)其次,“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12)党内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特殊人物。第三,要坚决维护党章的尊严及其党内最高法规的地位,对于党章及与之相配套、相补充的具体规定,“要当作法律一样,坚决执行”。(13)“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14)在党与国家及其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上,邓小平再三提出: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每一个党员,不管其功劳和职位如何,都要毫无例外地“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15)“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16)。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此之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成了我们党在领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共产党员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1、“对各级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17)邓小平讲: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级的领导成员彼此是最熟悉的。”所以“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18)
  2、无论是对谁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对于纪检机关的作用,邓小平历来是十分重视的。在党的八大上他曾说过:“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2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为重建党的纪检机构做了许多工作,并对纪检机关的工作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21),实行组织措施以至纪律处分,“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义,打击邪气。”(22)《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各级纪检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并强调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监督作用,这可以说是对邓小平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构作用思想的具体运用。
  3、“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3)领导干部生活在群众中,他们的优劣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4)可见,邓小平不仅十分重视群众的监督作用,而且对群众如何做好监督工作也提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要求。
  邓小平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我们学习他的这些理论,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