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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热衷有偿讲座,是否妥当?
发布时间:2008-06-06   点击次数:

滋生腐败的“温床”

政府官员参与有偿的政策法规培训并不妥当。收取报酬的讲课或指导,其实是一种兼职行为,这有违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在外兼职的规定。即便没有相关规定,负责法规起草工作的公职人员去讲学,利用的是公共资源,也不该在政府提供的薪水之外另行谋利。官员们拿公共资源来换取报酬,实际上也是一种寻租行为,不合乎基本的社会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企业人士对政府官员实施“感情投资”提供了便利,应坚决予以取缔。

                    湖北省老河口市委组织部 郝旭东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组织部 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组织部 冯 

 

 

利用行政资源“走穴”有违社会公正

政府官员放着本职工作不做,而去开讲并谋取利益,这是一种建立在利用行政资源基础上的“走穴”行为,这与实现社会公正相违背。社会公正就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它意味着权利、规则的平等、收入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工作人员,他们已经违背了社会公正,怎能去面对大众呢?

                        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 郑如燕

                   湖北省南漳县委组织部 邵  剑 别川辉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委组织部 田 

 

做份内事岂能拿外快

官员作诸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制讲座,不应该是有偿的。党和政府的每一个官员,都有责任努力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天经地义,义不容辞。所以,政府官员作法制讲座是在履行其职责,是应尽的义务,是他们的份内事。做份内事而要求有额外的经济收入,姿态不是太低了吗?这与他们的“公仆”身份极不相称。如果打着劳动法律专家、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起草人的幌子,热衷于这种有偿讲座,索取高额讲课费用,更是不折不扣的以权谋私,有腐败的嫌疑。

                              上海市嘉定区 张志达

                      安徽省寿县县委组织部 刘爱民

                      河北省临漳县委组织部 李瑞静

 

 

政府官员不宜有偿“开讲”

政府官员到企业讲课培训,从企业以及社会来看,可能意味着是政府为法律实施所表达的声音和态度,是政府实施法律的一种前置宣传。而官员们,既便是参与起草法律的,在理解、认识法律本体的内涵和精神上,不一定就是很全面、很准确的,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此类有偿开讲,一旦与正常的法律辅导宣传相混淆,就会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领导已经认可”的片面化的理解和认识。那么,这会在更大范围给法律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安徽省马鞍山市委组织部撒前进

 

 

政府官员岂能在外兼职

政府官员参与有偿的政策法规培训,至少有三点不妥。一是,收取报酬的讲课或指导,严格说来是一种兼职行为,这有违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在外兼职的规定。二是,即便受所在机关派遣或经其同意的无偿培训,也得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之后进行。第三,即便没有相关规定,负责法规起草工作的公职人员去讲学,利用的是公共资源,也不该在政府提供的薪水之外另行谋利。                湖北省老河口市委组织部闫 

 

 

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

政府官员运用自己的知识、资源、经验等为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提供专业政策指导和培训,本质上是一个付出劳动的过程,官员按照其劳动的价值取得一定的劳务费是完全符合我国按劳分配原则的。但是,由于政府官员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这种按劳分配又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官员必须遵循好相关规定,如:遵守保密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兼职领取薪水等。在此前提下,进行有偿讲座、培训,为需要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专业的政策解析和指导,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流通,我们应该予以支持。

                      江苏省靖江市委组织部 施泉国

                          湖北省孝昌县委组织部 肖祖妍

                      安徽省天长市委组织部 张 

                        浙江省绍兴市总工会 董柏云

 

 

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

政府官员参与政策讲座培训,是实施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官员是政策法规的直接制定者,对政策法规的解释带有政府的权威,避免了对政策法规的歪曲理解和以讹传讹;二是开展讲座培训是宣传政策法规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政策法规的认知度,为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开展政策讲座培训班是政府官员与企业家沟通交流的有效载体,有利于政府官员了解和把握基层真实的声音,促进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高政策法规的公信度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区委组织部 杨明亮

 

 

能充分发挥官员的作用

政府官员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有偿讲座,有偿部分是官员本身的劳动所得,无可非议。尽管这些官员会利用了解、掌握的信息,例如政策、文件、有关资料等资源,甚至凭借职务的优势,更多地参加有偿讲座,但这些都为培训内容增加了深度和广度,人们喜闻乐见,比其他人员举办的讲座,更可信、更充实、更权威,效果更好,有利于人们更好的学习、宣传法律和法规,也更加有利于贯彻落实。参与这样的活动,对政府官员也是一种锻炼,增长才干,对本职工作又是一种促进。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么!

                        上海五冶机械化公司 杨国生

 

 

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讲课费”出现争议的原因关键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导致相关的监督机制未能适时地发挥作用。以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制度为例,自1978年实施以来,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必须按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由联邦道德署负责收存,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要“吃官司”、蹲监狱。因此,对讲课费进行判别的当务之急还是就官员财产及收入来源如何申报、如何公开、如何定性、如何监督、违法如何惩罚等一系列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建立完善的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使其既能保护官员们合法的劳动收入,又能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吴 

 

 

政府官员有偿讲座应予规范

政府官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他的职责所在。他开的讲座,如果是在职务范围内,是职务行为,则不允许有偿服务。如果是个人行为,利用业余时间,所讲内容与职务职责无关,不在任职所在地,没有利用个人职务施加影响,搞一些纯学术交流性有偿讲座也无可厚非。十七大提出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就需要有一大批知识型官员开讲,在全党全社会掀起一个学习的热潮。这对于引导建立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关海川

                            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党委范红杰

 

 

可适当参与但不可热衷

一部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在实施之前需要广泛地宣传讲解,这是非常必要的。以培训班的形式,请官员、律师、学者开讲,是进行宣传的最好形式之一。政府官员的讲解最为吃香,除了他们头上的桂冠外,可能还有另外一种原因,那就是他们比较多地接触到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和事情,将来或许还是《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执行者,但作为官员、学者等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有偿讲座要有个度,不能影响其正常的本职工作。否则的话,热衷于讲座,以营利为目的,那就是本末倒置,由此引来争议也是必然的。       安徽省宁国市人事局 陈海涛

 

 

政府官员热衷有偿讲座,是否妥当?

 

主持人的话

政府官员作为政策法规的直接制定者,在职责范围内开设讲座,既有利于人们更好地学习法规政策,也为官员自身的提高,创造了向大众学习的好机会,对学习型政党、社会和组织的建立,也有积极作用。可见,这是无可厚非的,也为大众所认可和欢迎。

但是,如果政府官员热衷于有偿讲座,就有点不妥了。首先,收取报酬的讲课或指导,严格说来是一种兼职行为,这有违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在外兼职的规定;其次,即便受所在机关派遣或经单位同意的无偿培训,也得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之后进行。

因此,诚如读者所言,对政府官员的有偿讲座应予规范,防止其成为一种滋生腐败的“温床”。而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则应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官员财产及收入来源如何申报、如何公开、如何定性、如何监督、违法如何惩罚等一系列问题应予明确,还要建立完善的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使其既能保护官员们合法的劳动收入,又能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