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事,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调查核实后经过整理形成的材料,不是证明材料和检举材料),除特殊情况确实无条件同本人见面的以外(如本人叛逃国外,又查无下落),都必须同本人见面,否则是无效的,另外,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应当让本人签署意见。不过,受处分的党员是否签署本人意见,并不是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