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印发《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何涛、李松涛“带病上岗”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强调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
本报讯 中组部近日印发《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何涛、李松涛“带病上岗”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中组部指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和根本标准。选人用人要注重品行,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虽然有一定能力,但政治素质不高、思想作风不好、律己不严、品行不端、不能干干净净干事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人,决不能提名任用,更不得提拔重用。
中组部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原则,也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保证。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就很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何涛、李松涛“带病上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委原主要负责人发扬民主不够,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正确意见,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选人用人上负有重大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事关原则性的问题,更要引起高度重视,以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坚持集体领导,实现科学决策,确保选准人、用好人。
中组部要求,组织部门是党委主管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始终以党的事业为重、人民的利益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说真话、讲实情,坚持选人用人的政策原则不动摇。特别是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防止干部“带病提名”、“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上,要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提出的错误意见,要说明应当遵循的政策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对不听劝告、一意孤行的,要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当前,各级组织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真正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落实到行动上,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安徽省委关于
何涛、李松涛“带病上岗”
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最近,安徽省委派出工作组协助阜阳市委查处了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何涛、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松涛“带病上岗”问题,并就有关情况作出通报:
何涛,男,1967年2月生,1988年12月入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曾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二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2003年3月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4月被免职。
李松涛,男,1964年9月生,1983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入党,在职大学学历,曾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2005年3月任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4月被免职。
自2005年8月起,我省先后查处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三任院长受贿系列案,至2007年3月案件先后判决。根据有关法院判决书认定,阜阳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何涛、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松涛为谋取职务晋升和感谢关照,分别向相关案件当事人送钱,数额较大。
2007年初,阜阳市各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市委组织部在换届考察阶段就何涛、李松涛能否继续提名征求市纪委意见,根据市纪委反馈的意见,市委组织部在初步方案中提出何涛涉案暂缓提名、李松涛涉案不能留任的建议。时任市委主要负责人在同市委有关领导成员个别酝酿时,考虑涉案人员多、纪律处分的原则尚未确定,提出了将何涛、李松涛二人列为继续提名人选,待与有关涉案人员一并处理的意见,并经市委书记办公会议进一步酝酿同意后,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2007年2月、3月,何涛、李松涛分别继续当选为界首市和颍上县法院院长,导致二人“带病上岗”。2007年11月23日,市委常委会在研究有关涉案人员处理意见时,决定分别给予何涛、李松涛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适当时候调整他们的职务。11月27日,时任市委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时,没有就有关涉案人员处理的遗留问题向新任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具体交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也未及时将何涛、李松涛的组织处理意见报告新任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导致没有及时对他们进行组织处理。
何涛、李松涛“带病上岗”的问题在媒体曝光后,阜阳市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要求,作出了免去何涛、李松涛法院院长职务,并调出政法队伍的决定。界首市和颍上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免去何涛、李松涛两人法院院长职务。